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昆仑路799-246号。
法定代表人:庞碧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德军,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东路5号锦绣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江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3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本案,于202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新4323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1271131.95元、案件受理费9411.13元及执行费15111元,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正常运营但无经济收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经济收入、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公积金缴存账户、无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海县润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屯市蜀碧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表示也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艺 钟
审判员 哈 力 木 江 马 木 提
审判员 阿 尔 达 克 木 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依森巴提阿力马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