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30民初2号
原告:巴楚县慧程苗木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阿拉格尔乡。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阳,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贡·阿卜杜如**,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楚县慧程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慧程苗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楚县慧程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巴楚县慧程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二0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