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鸿运祥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3895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五家渠市101。 被告:*******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沙湾县。 原告***与被告*******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2023年2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