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3895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五家渠市101。
被告:*******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沙湾县。
原告***与被告*******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2023年2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