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好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华好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71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述阳县经济开发区宁波路17号1#厂房(宁波路南侧、嘉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111B89796227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9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86000元,利息23441元(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元,诉讼费4497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2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2527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