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4346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龙飞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4346号
原告: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陆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顾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昆山龙飞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综合保税区新巷路68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龙飞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9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本院按照原告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寄送传票,原告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8元,由原告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