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颉俊珍与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异89号
案外人:颉俊珍,女,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陆路**。
法定代表人:顾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王婷,女,汉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市澄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婷、苏州市澄湖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颉俊珍于2020年12月9日对本院(2020)苏0507执1614号案件中查封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颉俊珍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颉俊珍自愿撤回该执行异议,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颉俊珍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苏林泉
审 判 员  卢秋明
人民陪审员  卢芝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