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龙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梅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杨景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龙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龙博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38393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7784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538393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83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纪坤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