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81民初2194号
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汪庄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汪庄组。
负责人:江龙杰,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根杰,农民。
被告: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童庄村西环路桐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73918402J(1-1)。
法定代表人:叶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伯鸣,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汪庄村民组诉被告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汪庄村民组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汪庄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汪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汪庄村民组负担。
审 判 长 黄东树
审 判 员 余月红
人民陪审员 叶应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青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