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桐城市新渡镇香山神汪庄村民组、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新渡镇香山神**村民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胡根杰。

被执行人: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童庄村西环路桐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长虹。

本院在执行××人桐城市××村民组与被执行人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948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根据调解书制作执行裁定书且依法送达被执行人,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本案执行具体情况、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后期发现到财产线索及时告知本院或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院无法找到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代为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徐陈军

审判员 汪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钰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