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某某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异5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村民组。
负责人:胡根杰,该村民组组长
原案被执行人: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73918402J。
法定代表人:叶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在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与被执行人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勤园林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村民组因对本院作出的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有异议,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村民组称:1、涉案农田根本不符合耕种条件,桐城市农村农业局对土壤的检测指标不能确认基本农田恢复了基本耕种条件,被执行人应该按照调解书对农田部分继续整改恢复;2、涉案山林应当按照生效调解书的约定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全部移走山林上的树木;3、在涉案农田没有符合耕种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将相关土地占用费只计算到2021年6月30日缺乏事实依据,应计算至土地符合耕种条件且实际交付之日。
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村民组与被执行人桐城市天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29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补充协议》;二、合同解除后,被告同意在2020年5月1日前将所有的林木(基本农田及山地林木)移走,移树过程中,原告村民不得阻止。被告在2020年6月1日前将基本农田恢复原状(满足基本农田的基本耕种);三、至2020年5月1日,原告应退还给被告山地租金122386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基本农田租金135704元,两比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3318元。被告应于2019年5月10日前将此款汇入法院账户,原告于2020年5月1日在法院领取。
2020年7月22日,异议人以被执行人没有按期移走树木、没有将农田恢复耕种条件及给付土地占用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8日,双方协议: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基本农田和林地的树木移走,基本农田整改完毕(恢复耕种条件,由职能部门验收),而且在基本农田验收合格后,方可移去林地的树木;逾期期间,支付所有土地租金(7736元/月);租金每月底支付当月全部租金;被执行人在整改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得阻挡。后异议人又于2021年7月12日在本院立案并恢复强制执行。
原案执行过程如下:1、针对基本农田部分,2021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告知基本农田树木已全部移走,且复耕完毕,请求相关部门进行验收。2021年6月2日,本院委托桐城市农村农业局对169.63亩的基本农田是否满足基本耕种条件进行认定。桐城市农村农业局于6月30日函复本院:依据检测结果和现场勘查情况,根据《耕地质量等级》(GB/33469-2016)的规定(耕地分一至十级),综合评价两块耕地等级标准分别为四至十级;2、针对山林部分,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承诺书》,自愿将山林上的林木赠与申请执行人,声称保持现状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且移走山林树木必然会导致水土流失,造成新的环境问题,故请求维持现状并结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桐城市林业局函询,移走该山林树木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是否要遵守《林业法》及其他行业规范,维持现状是否有利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桐城市林业局函复本院:移走该山林树木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移树过程中要遵守《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林业技术规范;根据该山林为郁闭度超过0.2的乔木林的现状,保持现状有利于发挥森林生态功能,保护生态环境;3、针对租金部分,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月标准7736元给付土地占用费,被执行人表示认可,且主动支付到2021年6月30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作出如下评述:
一、关于涉案农田是否符合耕种条件,是否达到调解书约定的标准的问题。涉案基本农田已经种植林木多年,基本水系、原始的物理形态造成一定程度的改变与损坏在所难免,完全恢复原始耕种条件及地貌既不现实,也无参照标准。根据调解书及2021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的笔录协议,涉案农田的恢复标准为满足基本农田的基本耕种,是否符合耕种条件由职能部门验收。2021年6月2日,本院委托桐城市农村农业局对169.63亩的基本农田是否满足基本耕种条件进行了认定。2021年6月7日,桐城市农村农业局到现场勘查及采样。2021年6月30日,农村农业局函复本院认为,根据《耕地质量等级》(GB/33469-2016)的规定(耕地分一至十级),依据检测结果和现场勘查情况,综合评价两块耕地等级标准分别为四至十级。异议人**村民组村民理应可以在该基本农田上耕种、管理相应农作物,因此,涉案农田的恢复已经达到调解书约定的标准。至于该农田基本水系、原始物理形态等方面的损坏给异议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异议人为此额外增加的复耕费用,异议人可依法另行诉讼。
二、关于被执行人放弃林中树木、维持山林现状是否可以结案的问题。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一份《承诺书》,自愿将山林上的树木赠与申请执行人,认为保持现状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且移走山林树木必然会导致水土流失,造成新的环境问题,故请求维持现状并结案。对此,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桐城市林业局函询:移走该山林树木是否要办理审批手续,是否要遵守《林业法》及其他行业规范,维持现状是否有利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桐城市林业局函复本院称,移走该山林树木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移树过程中要遵守《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林业技术规范,根据该山林为郁闭度超过0.2的乔木林的现状,保持现状有利于发挥森林生态功能,保护生态环境。况且,原调解书和后期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均只约定由被执行人将林木移走,并没有约定移走后将山林恢复原状,若被执行人仅将山林树木移走而不加恢复,必然造成新的生态破坏。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放弃山林树木所有权,不移走树木而维持山林现状,既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又不损害异议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若异议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放弃移走树木的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可依法另行诉讼。
三、关于占地费用计算至何时的问题。原调解书针对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期间的土地占用费如何支付、支付标准、支付的截止日期等问题均无约定。2021年4月28日的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30日前将基本农田和树木移走、基本农田整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方可移走林地的树木,逾期期间,按7736元/月标准支付所有土地租金……从以上约定来看,如果山林树木暂时不宜移走,土地占用金计算至农田验收合格之日并无不妥。且针对土地租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10月9日达成的协议中另有约定:涉及复垦期间的租金问题,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诉讼。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现实情况基本恢复了基本农田的耕种条件。本院若因被执行人履行协议过程中的部分瑕疵导致本案长期未结,必将造成涉案农田和山林的长期荒废或疏于管理,造成社会整体资源的浪费。故原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无不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桐城市新渡镇香山村**村民组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甘少林
审判员  郎 袆
审判员  吴米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明浩
附加法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