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4409号
原告:徐州市兴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马场湖空后校靶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7-2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耀南村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兴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州市兴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兴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省利园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后收取10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州市兴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