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2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大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通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大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3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欠南通大通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底前的利息3850元,合计113850元,分期给付: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23850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红承担(于2018年1月30日给付南通大通电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38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627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银行且分散于多个银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户籍地有不动产,经查:如皋市如城镇百岁苑102幢204室所有权人为***、***。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3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