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豪廷大酒店,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30623600212267。
经营业主李德其,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环城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112225730。
委托代理人XX,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容盛世名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港西路金瑞花园5号。
法定代表人马昌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华容县豪廷大酒店(以下简称豪廷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华容盛世名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名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退还给上诉人华容县豪庭大酒店。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余立根
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振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意见函
华容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华容县豪廷大酒店与被上诉人华容盛世名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5)华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因本案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就重审时提出以下建议,供你院参考。
本案中上诉人华容县豪庭大酒店提供了被上诉人华容盛世名典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昌红出具的一张叁拾万元的领条,因该领条出具时间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之后,故重审时应当重点审查该领条记载的三十万元能否在双方已结算的金额中抵扣,建议可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始装饰装修合同中的结算情况进行审查,以便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另本案发回重审系因上诉人华容县豪廷大酒店提供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查明的部分事实发生了变化,故建议对本案不按错案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重审时参考。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