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申1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衡水市景县龙华镇。
法定代表人:崔红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英,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天津市津**区双港乡乡。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骁,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北**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4民终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