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5民终5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北海军仓库南,组织机构代码:79497905-3。
法定代表人:周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月8日,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张小明
代理审判员  岳 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