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4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北海军仓库南,组织机构代码79497905-3。
法定代表人:周会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提起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