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执700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702428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诉前保全查封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状态而无法处置。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及悬赏执行的申请,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没有履行能力。所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向东 审判员  张仁岗 审判员  刘德会
书记员  张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