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68号。
被执行人: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金碧新城物业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
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907650.76元,未执结标的额为907650.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