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63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234954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同城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2号院1号楼1层A5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55423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同城佳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991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275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991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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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