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6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3号楼6层6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上诉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