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6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3号楼6层6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上诉人北京沣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