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美科专修学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981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侯玉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案案款2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不动产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除以上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李晓军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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