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433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回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设路4号(东河区铁西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5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白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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