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433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回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设路4号(东河区铁西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5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白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