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11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包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包头锐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包头铝业产业园区内综合工业园南绕城公路以南、区间三路以西(森部碳素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2692872976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建设路4号(东河区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2313N。
法定代表人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高新区。
被告:**,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诉被告**、***、包头锐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