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10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市尧王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黄庄镇西冶集。
法定代表人:王庆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薛其东,主任。
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芜市尧王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75080.25元及违约金或利息(其中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金额为:391298.16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16475.71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支付违约金的金额为:2720028.08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114527.5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上述违约金或利息,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莱芜市尧王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全部债权收益补偿等累计340万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2020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