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执保316号
申请人: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4969845F,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铁流路与双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尧,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53285N,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康耕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网络查控并保全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金额2080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五、冻结被申请人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青岛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纪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