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512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4969845F,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铁流路与双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尧,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62226499,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铜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53285N,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康耕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鲁能开源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00元,减半收取计72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纪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