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尧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莱芜市尧王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村。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政,莱芜钢城正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居委会副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尧王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尧王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2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64元,减半收取37032元,由上诉人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毕中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