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580无锡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5580号之一
原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梧桐水岸花园14-101
法定代表人:黄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拯,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2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2元,由无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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