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金苑景观营造有限公司

***与天津开发区金***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67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普洋建筑公司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时培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