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435号
申请人: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2M01。
法定代表人:崔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虞月锋,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虞月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61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穗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618号仲裁裁决;2、改判天穗公司向虞月锋支付2019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工资4100元;
3、改判天穗公司向虞月锋支付2019年12月工资1741元;(扣除在职期间12月份请假10天的工资,以及己支付的1500元)4、改判天穗公司向虞月锋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3日的工资1379元;(扣除在职期间2010年1月份请假2天的工资,2010年1月份实际只上了5天班)5、改判天穗公司无需向虞月锋支付提成;6、判决由虞月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虞月锋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天穗公司己于2019年10月12日向虞月锋现金支付了300元的工资;2、天穗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向虞月锋共计支付了1500元的工资,虞月锋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并未提及,也并未进行扣除;3、虞月锋于2019年12月份累计请假10天,2020年1月累计请假2天,相对应应该扣除工资,虞月锋并未在劳动仲裁申请中提及,也并未进行扣除。第二、虞月锋在仲裁请求中所列出的项目,只参与了极少一部分的工作,并且该工作内容为其岗位日常基本工作,达不到领取项目提成的标准。第三、虞月锋隐瞒了其所负责的另外两个关键项目信息,广州瑞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生产实验楼项目和广州三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研发楼项目设计。由于虞月锋专业能力较差,连基本的本岗位设计职责都无法胜任,出现部分项目无法完成,设计成果无法如期交付,天穗公司另外安排其他人员设计的情况。同时影响到虞月锋与项目甲方后期的新的项目合作。第四、虞月锋在与甲方及审图单位沟通中态度极其恶劣,天穗公司多次收到投诉,给天穗公司长期建立的专业、良好的业内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出现项目终止,甲方索赔追责的情况,给天穗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损失。
虞月锋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审查天穗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618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天穗公司提出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埔劳人仲案〔2020〕6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