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8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2M01。
法定代表人:崔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东成,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开片,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开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关开片于2012年3月1日入职天穗公司,岗位为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缴纳社保及购买住房公积金。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天穗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仅主张双方实行年薪制工资模式,工资是预付的,奖金是每年结算的,因部分项目的钱没有追回,暂时无法结算,工资应以结算的为准。天穗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数额无异议。双方均未提交《劳动合同》予以参照。
因与天穗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关开片与其余11名劳动者于2018年4月2日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开片请求:1.天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58333.56元;2.天穗公司支付拖欠的奖金65993.54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穗开劳人仲案[2018]240-251号《仲裁裁决书》,其中248号裁决:一、天穗公司支付关开片工资差额47385.48元;二、天穗公司支付关开片奖金差额51734.55元;三、驳回关开片的其他仲裁请求。天穗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诸原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天穗公司在原审起诉称:关开片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我司单位工作,现在职。一、穗开劳人仲案[2018]248号裁决书奖金认定错误。仲裁过程中,关开片主张的奖金双方尚未结算确认,天穗公司实行年薪制工资模式,关开片也确认,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关开片的工资奖金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结算,直至双方结算确认,以双方结算为准,天穗公司已按月预付关开片工资,奖金结算尚未完成,结算确认后再支付。二、年薪制工资,应结算支付。天穗公司实行年薪制工资模式,关开片也确认,工资是预付性质,仲裁裁决一次性支付工资是错误的,天穗公司支付的是预付工资,双方结算时,应以结算为准。2018年2月、3月的9094.2元工资是预付的。故天穗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天穗公司不用支付关开片奖金51734.55元,按双方结算支付;2.判决47385.48元是预付工资;3.关开片承担诉讼费。
关开片在一审期间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天穗公司与关开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关开片付出了劳动,虽天穗公司主张因项目的钱没有追回无法进行结算,但不能以此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天穗公司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其发放拖欠的工资及奖金。天穗公司对仲裁裁决计算的数额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关开片支付工资47385.48元;二、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关开片支付奖金51734.55元;三、驳回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天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天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奖金错误。天穗公司实行年薪制工资模式,工资奖金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结算,直至双方结算确认,以双方结算为准,天穗公司已按月预付关开片工资,奖金结算尚未完成,结算确认后再支付;二、天穗公司实行年薪制工资模式,关开片也确认,工资是预付性质,天穗公司支付的是预付工资,双方结算时,应以结算为准,因此2018年2、3月的9094.2元工资是预付的。据此,天穗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天穗公司不需付关开片奖金51734.55元,奖金应按双方结算支付。2.判决47385.48元是预付工资。3.判决由关开片承担诉讼费。
关开片二审期间未到庭应诉答辩。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仲裁裁决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即关开片等劳动者,下同)均系被申请人(即天穗公司,下同)的员工,被申请人对各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岗位、在职情况、离职时间均予确认,双方确认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缴纳社保和购买住房公积金。
各申请人均主张年薪制工资模式,具体体现为每年度有一份《年度分配表》显示其年总收入,公司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固定工资每月发放,每月数额基本一致,剩余的部分在年底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公司一般每月20号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的固定工资部分。被申请人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各申请人称其主张拖欠工资的月份和数额系对照银行流水后一一列出,提交在职期间的银行流水为证,并确认其全部请求以当庭提交的明细表为准。被申请人确认存在拖欠各申请人部分月份工资每月补发的事实,并确认各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但主张因客户拖欠公司工程款,故没有资金发放员工工资,公司同意补发,由于目前资金没到位,只能到位一笔资金就补发一笔工资,无法一次性补发完毕,被申请人代理人明确表示具体拖欠每位申请人工资的数额需要与公司核实。
仲裁期间,天穗公司答辩称: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一审期间,天穗公司称:奖金是每年结算的,项目的钱没有追回,结算不了,公司存在无法发放工资的情况,其将财产进行拍卖,用于支付工资,对数额没有异议;对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二审期间,天穗公司称:本案关联案为12个案件,前面9个案件已经结清;因为公司没有钱了,故还剩下包括本案在内的三案没有支付相关款项,公司愿意在春节前分批支付给劳动者。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天穗公司上诉请求确认未支付的工资性质为预付工资,该诉请实质上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天穗公司仲裁期间明确表示同意支付拖欠的奖金,现又以双方尚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前后陈述矛盾,亦未能对此予以合理解释;且天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对应予支付的奖金数额予以举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院审理期间,天穗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天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天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肖 凯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洋洋
罗敏婷
谭钰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