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7127号
原告: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南路29号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5YT2F。
法定代表人:赵新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杨黎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大埔岭路(原1104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4907E。
法定代表人:布立凯。
原告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南工程勘测公司)诉被告广东***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森林渡假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南工程勘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林渡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工程勘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86152.25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3513.23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86152.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4日为33513.23元,计算公式为86152.25×1‰×389天=33513.23元);以上合计:119665.4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是勘察人,被告是发包人,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建设用地块项目地质勘察工程;1.2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景区。1.5预计勘察工作量:约700m,最终以发包人签认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4.2.1本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钻探费综合单价按140元/米(按自然地面至孔底深计算,综合单价已含机械进退、钻孔、入岩、鉴别孔、技术孔等费用)工程量按发包人实际签认为准。(2)抽水试验:6000元/孔,共2孔,1.2万元;(3)剪切波速测试:3000元/孔,共2孔,0.6万元。4.2.2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约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元),其中税率为6%增值税。4.2.3款项支付条款:(1)预付款支付条款:本合同生效且机械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到合同指定账户,同时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结算款支付条款:自勘察人提交全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书面请款函及全部结算资料(含审查通过的成果报告),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6.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款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勘察任务并向被告提交了《广州市花都区***景区汶塘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结算并签署《广州市花都区***景区汶塘地块初步岩土工程勘察结算表》,载明:最终结算价86152.25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向原告付清勘察费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森林渡假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证明(1)原、被告合同关系成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证明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勘察工程量、勘察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3.《广州市花都区***景区汶塘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证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勘察任务并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4.《广州市花都区***景区汶塘地块初步岩土工程勘察结算表》,证明原、被告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最终结算价为86152.25元。5.《文件签收单》,6.《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景区地质灾害排查及初步设计编制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向被告移交了《广州市花都区***景区汶塘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核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7日,江南工程勘测公司作为乙方和甲方***森林渡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为《勘察合同》)一份,合同尾部甲方位置加盖了带有“***森林渡假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公章,江南工程勘测公司在乙方位置加盖了公章,并由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名。该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景区汶塘地块项目初步岩土勘察任务。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20年11月18日开工,2021年1月28日前提交勘察报告(具体开工时间按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计算),预计工期为70日,时间以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至勘察人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之日止。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勘察报告时,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二、本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钻探费综合单价按140元/米,工程量按发包人实际签认为准。2、抽水试验:6000元/孔,共2孔,1.2万元。3、剪切波速测试3000元/孔,共2孔,0.6万元,合同暂定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约116000元,其中税率为6%增值税,如因国家调整税率,合同未执行部分适用调整后最新税率,合同原约定的不含税总价不因税率变化而改变。款项支付条款:1、预付款支付条款:本合同生效且机械机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万元整到合同指定账户,同时勘察人影响发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结算款支付条款:自勘察人提交全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书面请款函及全部结算资料(函审查通过的成果报告),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该合同第六条奖励和违约责任约定中,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款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原告江南工程勘测公司作出的《广州市花都区***景区汶塘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为:《勘察报告》)上载明的时间为2021年1月。2021年1月16日,江南工程勘测公司将该《勘察报告》交付给了潘树焯,由潘树焯签署了文件签收单。江南工程勘测公司另提交(2022)粤0014民初6894号案件中的证据《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景区地质灾害排查及初步设计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以证明潘树焯是***森林渡假公司的员工。《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景区地质灾害排查及初步设计编制技术服务合同》上,潘树焯在合同尾部***森林渡假公司加盖公章下方的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名。
江南工程勘测公司另提交《广州市花都区***景区汶塘地块初步岩土工程勘察结算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就案涉工程完成结算,最终结算价为86152.25元,该结算表中载明最终结算为86152.25元,其上加盖了“***森林渡假公司工程章”字样的公章,并有两名人员“余本建”、“赫志刚”在公章处签名,原告也在该结算表上加盖了公章确认。江南工程勘测公司陈述上述两名签名人员均为***森林渡假公司工程部员工。
江南工程勘测公司另陈述,签订该合同后至今,***森林渡假公司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任何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没有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勘察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该《勘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在2021年1月出具《勘察报告》,并于2021年1月16日将该报告交付被告***森林渡假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项。是否已履行支付义务,应当由***森林渡假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现***森林渡假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陈述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森林渡假公司支付其勘察费86152.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了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被告逾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故对原告主张从2021年2月9日起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以86152.25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86152.25元;
二、被告广东***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6152.25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被告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被告广东***森林渡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紫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健东
书 记 员 李诗琪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