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311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曲江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等的银行存款101253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