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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3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曲江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7199033元。二、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203980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强制执行案款866445.39元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案款已发放完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二O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