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地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天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919号
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国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天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天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TNYT-1500021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违约金2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TNYT-1500021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1000吨镍生铁(高级)I级,货款合计1000万元,每迟延一天供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万元的采购款,但被告未向原告供应任何镍生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暂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中的200万元,对剩余部分违约金原告将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6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西大地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同时对公章刻制进行了备案,而本案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加盖的公章仍为变更名称前的公章。《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在备案刻制公章后,不但没有将旧公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反而使用已经作废的公司名称和旧公章对外从事民事诉讼活动,本院认为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并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秀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野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