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5执2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世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二号天益国际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信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497360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2016年2月6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3219190.4元,从2018年1月起,被告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利息40万元,在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原告利息320万元,剩余19190.4元的利息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此外,被告还需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75836元及当月利息104973.6元,以上共计40万元;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于每月25前支付原告货款本金及利息(剩余货款本金×1%)共计40万元,直至2021年2月25日止,剩余货款本息263113.42元于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三、如果被告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一月不还,或者任意一期未足额偿还,则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被告未付款的本息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还需按未付款本息总额的5%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四、原告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被告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完毕所有货款本金和利息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退还已开发票(发票金额为10497360元)或红冲;五、双方别无其他纠纷;六、案件受理费847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392元,由被告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在执行山西国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天益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福臣
审判员 李雪菲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