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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为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5民初17547号
原告: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牛街2号院华腾国际5号楼18D。
法定代表人:苑传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斗,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德为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2号院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弘川,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男,1965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力公司)与被告德为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毅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航、孙维斗,被告德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弘川、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毅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888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18613元,并以155.888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科创十三街的1#电子厂房等7项及3#电子厂房等5项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暂定为500万元,合同价款最终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确定。被告应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到合同价的80%。在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保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施工,工程如约完工。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双方在2015年4月24日达成结算定案表,最终结算总价为835万元。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逾期支付工程款。直至今日,其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55.888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1861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公平公正裁决。
被告德为公司辩称,原告施工完成之后,被告经检验发现其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吊顶没有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墙面的钢板凸凹不平,地砖有开裂,墙角的乳胶漆、腻子翘了起来,有渗水的感觉。被告多次要求解决上述问题,但原告一直未能完成。如果原告按照标准将遗留的施工质量问题解决,被告愿意支付工程款。
原告毅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结算表、维修及扣款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协议。
被告德为公司围绕其反驳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现场照片。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0日,德为公司(发包人)与毅力公司(承包人)就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号楼电子厂房等7项及3号楼电子厂房等5项室内装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室内装修、机电、拆除(如果有)。开工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竣工日期2013年8月31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分包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合同签订后10天内,发包方按合同价款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到合同款的80%(含预付款)。在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保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完成涉案工程的验收。2014年1月,德为公司开始使用厂房。双方均认可工程的质保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
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基建工程结算定案表,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835万元。决算明细中记载遗留问题扣除15万元。2015年1月15日,德为公司发送给毅力公司的电子邮件的附件为维修及扣款明细,其上记载了未修复部分、已修复后不合格部分的扣款总额共计186225元。扣款内容中包括地砖空鼓,墙面、吊顶开裂,缝隙不平,腻子刮涂不合格,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毅力公司称经双方协商后,将前述186225元扣款降至结算明细中的15万元。表中标注继续修复的部分也进行了相应扣款,该部分即不需要其继续维修。
结算后,德为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7日、2015年11月10、2016年2月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付款14.171万元、30万元、50万元。截止双方结算日,按照约定的95%付款额度,截止毅力公司起诉时,德为公司尚欠毅力公司114.1385万元。此外,质保金41.75万元德为公司亦尚未退还。
庭审中,德为公司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经询问,德为公司称照片系于近期拍摄。毅力公司对于照片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毅力公司与德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已经完工,并经双方验收和结算,德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质保金。根据工程竣工决算书上记载的扣款15万元,以及扣款明细表上记载的维修及扣款明细,可以证明以下问题,第一,毅力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德为公司使用期间,对于涉案工程履行了维修义务。第二,德为公司抗辩理由提出的质量问题,明细表中均有记载,有些问题已经维修合格,有些问题对应扣款。由此可见,双方在2015年4月24日进行工程最终结算时,已经将所有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列明,并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至于德为公司庭审中提交的照片,本院认为该照片拍摄于2016年,质保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截止。即使该照片系涉案工程的现场照片,也不足以证明其上显示的问题系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或是在维修及扣款明细表中的被遗漏问题,故本院对该照片的证明力不予采信。德为公司对其抗辩理由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约定,在完成结算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款的95%,保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双方于2015年4月24日结算完毕后,德为公司应按照约定将工程款支付至计算95%。关于给付日期,如依据合同约定,德为公司应于结算完毕之日即应履行付款义务。现德为公司结算后仅支付三笔款项,未完成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质保期满后,德为公司应当及时退还质保金,其拒绝退还亦构成违约。现毅力公司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和起算日期,本院根据案情酌定以欠付工程款和质保金的总金额155.88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毅力公司请求支付律师费4.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为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共计155.888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5.8885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1元,由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4元(已交纳),被告德为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伟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