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新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70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苑传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旅游费及诉讼费合计2.5213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委托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进行档案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2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许 冬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