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1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苑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毅力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送达开庭传票,被拒收。本院向***送达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一区368号”系其在本案诉讼中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按照相关规定,其拒绝签收,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颖
审判员*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