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与毕洪岩、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民一初字第271号
原告***。
被告毕洪岩。
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水落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信县水落坡镇。
负责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毕洪岩、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水落坡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洪岩、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水落坡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红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