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与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794号
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楚,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v>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
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道路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王慧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