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50746228,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明庆,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关于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20)苏1084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丁明庆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97495元及利息,诉讼费2125元及执行费2894元由被执行人丁明庆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丁明庆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并传唤被执行人丁明庆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回执单显示上述邮寄材料未签收;本案执行人员于2022年1月25日添加被执行人微信,并在经被执行人同意后,在微信送达了上述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6日、2022年2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
1、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2、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丁明庆名下无房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丁明庆户籍地村委会进行走访,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不清楚丁明庆经济状况,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附入本案卷宗。
四、2022年2月15日,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明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明庆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明庆名下有房产,故无法对其进行搜查。
2022年3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同意法院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磊
审 判 员  郭兆斌
审 判 员  张玉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明睿
书 记 员  仇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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