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25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任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宁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