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003民初5674号
原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37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西、海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总监。
被告:山东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青苑路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与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山东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万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4679636元,并确认万源公司享有**公司名下**怡***二期3#、13#、14#、15#、16#、21#、23#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2、**公司支付万源公司待工窝工损失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3、**公司偿还万源公司借款7100000元,并以7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支付违约金。融兴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支付万源公司管理费525888元,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2542379元,钢筋补贴费527067元,疫情防控措施费218700元,建筑材料保管费7443元;5、**公司支付万源公司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违约金3276220.32元,并支付以2467963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9年,万源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将位于南海新区的**·怡***二期3#、13#、14#、15#、16#、21#、23#住宅及地下车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万源公司,建筑面积60346.79平方米。合同约定,工程主体结构完成至10层20日内支付额度为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额度为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工程量的90%,项目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15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公司逾期付款按照月息0.8%的利率支付违约金。至今万源公司已经完成3#、13#、14#全部施工,15#、16#、21#、23#住宅及地下车库完成部分工程。2020年7月22日,万源公司与**公司签订《钢筋价款补贴洽商纪要》,因**公司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由万源公司采购钢材,需支付每吨150元的补贴,共计产生589789.2元补贴费用。2021年6月17日,万源公司与**公司达成《施工协议书》,**公司安排劳务队进场施工,对于万源公司已经施工主体完成的13#、14#号楼剩余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管理费,共计产生525888元管理费。2022年12月28日,万源公司与**公司签署结算协议,双方共同核定已确定工程量,确定万源公司完成工程款为31149933元。
诉讼过程中,万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述第3项关于要求**公司和融兴公司偿还借款7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另案主张。
**公司辩称,对万源公司与**公司合作背景简单介绍如下:2018年12月,**公司与威海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合作开发**二期房地产项目,由**公司提供土地,国瑞公司提供项目所需全部建设资金。2019年1月,国瑞公司引入融兴公司和案外人威海圣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洲公司”)共同作为出资方与**公司签订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万源公司便是融兴公司寻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该补充合同中对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并明确“**公司仅配合合同签约方便开发施工,对合同中约定任何工程款违约金等都不予支付”,随后万源公司与**公司双方根据前期的合作框架陆续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始项目建设,至2019年年底,因开发资金投入不足项目陆续停工,为避免项目流产,**公司自行筹措资金并投入项目建设,但无奈资金缺口太大**公司单凭一己之力难以支撑整个项目,直至2020年9月融兴公司和圣洲公司相继退场,并分别与**公司签订退场清算协议,并将己方享有的项目权益转与**公司,至此万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在其他合作方对项目不管不顾相继退场的情况下只能找到**公司沟通施工事宜,**公司本着有效解决问题减少损失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万源公司经过多番协商达成案涉相关协议,因此基于上述合同背景可以看出**公司自始至终都是秉持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在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无需支付任何工程款、合作方已明显违约的情况下,仍应万源公司要求向其支付部分款项,目的仅为妥善解决问题。对此**公司暂保留要求追加国瑞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或依法申请因**公司与国瑞公司诉讼尚未完结而要求中止本案诉讼的权利。
一、万源公司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万源公司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怡***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怡***二期3#、13#、14#、15#、16#、21#、23#住宅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万源公司,同时对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作出约定,即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完成至10层,支付额度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工程量的75%,由承包人将核定工程款汇总报监理人审核,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截至2019年年底,万源公司仅完成3#、13#、14#主体部分,16#、21#、23#部分开挖,15#未施工。万源公司自始未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合格的工程量汇总及付款进度申请表,故对于万源公司主张的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因工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维修费用应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万源公司已施工工程存在诸多问题,如3#主体倾斜6cm、一层地暖管及水电暖预埋未做好;3#、13#、14#水电套管不通不透;13#、14#墙面混凝土胀模、地下室防水没做好大量渗水;14#排桩破损、局部塌方需重新打桩回填,上述问题经多次交涉,万源公司一直未能解决,同时,自万源公司2020年停工以来,现有护坡基本全部报废,基础及承台钢筋长期腐蚀浸泡,基坑抽水排水需要大笔费用,上述费用均系因工程本向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维修费用,根据双方于2022年12月28日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在最终结算款中将上述款项予以扣除。
二、万源公司的其他诉请缺乏依据。(一)关于待工窝工损失。万源公司诉请依据为双方及案外人***、***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的《工程索赔洽商单》,洽商单中明确该30万元应由案外人***、***二人支付给万源公司,**公司担保,但各方并未就**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方式作出约定,故应认定为**公司仅提供一般保证,万源公司无权就该笔款项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二)关于管理费、违约金、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钢筋补贴费、疫情防控措施费、建筑材料保管费。双方于2021年6月18日达成的《施工协议书》约定,**公司需向万源公司支付管理费的前提是,万源公司按约配置不低于3人的管理人员监督现场施工的全部事项,并负责相关技术资料和验收资料的整理、汇编及送检等事项。但事实上,万源公司在撤场后未安排任何人员进场监督并协调具体施工事宜,对施工现场更不存在任何管理或监督,完全系**公司自行建设,万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达成施工协议的相关约定,其主张管理费无事实依据。另外,双方于2022年12月28日最终结算时,对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格的确定系依据山东求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实公司”)出具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已经涵盖包括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合同条款第6.1条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及钢筋补贴费等在内的万源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该结算协议系双方最后项目工程量达成的共识,应当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万源公司主张的相关费用均属建筑成本的范畴,已纳入项目结算的范围,不能重复主张。
三、**公司自2020年至今已向万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7666927元,在双方已确认完成工程量的前提下,**公司认为对于因工程质量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在余下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融兴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公司(发包人)与万源公司(承包人)就**·怡***二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于2019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怡***二期3#、13#、14#、15#、16#、21#、23#住宅及地下车库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建筑面积60346.79平方米。签约合同估算价为120693580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价格为准。专用条款第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主体结构完成至10层20日内,支付额度为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额度为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的90%;项目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15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26日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已核定的工程量汇总报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3.2.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并移交工程45天内承包方应将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报发包人。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必须齐全、准确符合实际。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支付时间超出约定期限60日,发包人应按照月息0.8%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万源公司、**公司及求实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关于万源公司结算的协议》约定,**二期怡***3#、13#、14#、15#、16#、21#、23#楼及人防住宅建设项目,经双方共同核对已确定工程量。已完成合同内土建产值28306861元,安装产值1543072元,井点降水1300000元,合计31149933元。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1、水电费在工程款中扣除,甲供材在结算中已扣除。2、因工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二次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按原合同执行。以上结算价款无争议,经双方签字**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并附《工程结算汇总表》。其中土建部分3#楼5020649元,13#楼7105493元,14#楼9397115元,15#楼84035元,16#楼41424元,21#、23#、车库+人防车库5006292元,合计28306861元;其中安装部分3#楼431554元、13#楼552033元、14#楼547774元、21#楼3455元、23#楼8256元,合计1543072元;其中井点除水1300000元;以上共计31149933元。
**公司(甲方)与***、***(乙方)及万源公司(丙方)签订《工程索赔洽商单》约定,**怡***二期项目2020年春节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因甲乙方原因造成丙方施工现场材料、机械、人员等待工窝工损失。经甲乙丙三方友好洽商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万元整,费用包括机械费、租赁费、材料费、误工费等。以上30万赔偿金经洽商于2020年8月30日前由***、***两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甲方担保。此费用支付后不计入最终工程结算。如甲乙方支付违约,从付款日起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日千分之一计算。
**公司(甲方)与万源公司(乙方)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钢筋价款补贴洽商纪要》约定,经双方友好洽商,因甲方及投资人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为了工程进度需要由乙方欠款采购现场用钢筋需以当期威海市材料信息价为基础每月上调150元/吨以此累加,(例:莱钢12钢材信息价格为3900元/吨第一个月实际结算价格为4050元/吨,第二个月实际结算价格为4200元/吨,往后每月以此累加)钢材进场后第一个月上调费由乙方承担,第二个月起上调费由甲方承担。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优先作为钢材付款,工程款支付后无需甲方承担任何钢材上调费用。本洽商纪要作为**怡***二期项目最终结算依据。
**公司(甲方)与万源公司(乙方)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13#、14#楼目前现状为主体结构已完成,二次结构和外立面装饰及门窗未完成等等的剩余工程由甲方直接安排广东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签订合同进场全面完善至竣工交付,施工期间发生的人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直接支付。所有因施工发生的上访事件与乙方无关,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与乙方无关,一切处理赔偿由甲方全额承担。乙方负责配置不低于3人的管理人员监督甲方安排的劳务队伍进场施工的全部施工事项,甲方给予乙方支付13#、14#楼所有剩余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方式:按照施工现场实际施工进度结算管理费,每年春节前100%结算付清。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公司提交其与融兴公司、圣洲公司、国瑞公司于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补充协议》,拟证实其答辩意见中相应事项。对此万源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法核实,与其没有关联性。对于该证据,因万源公司非协议当事人,其四方之约定无法约束万源公司,在**公司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该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存疑,本院不予认定。
2、**公司提交施工现场照片及问题汇总,拟证实万源公司已施工工程存在诸多问题,按双方结算协议约定应当在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万源公司质证称,其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方,未经其同意,**公司不得私自或委托他人施工。因**公司私自施工导致工程出现问题,万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中明确记载“因工程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二次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对于该证据,在**公司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3、关于已付工程款。根据**公司提交的《**支付北京航天工程款明细表》记载已付款项合计为7666927元。万源公司对2020年1月20日付***(借款)1000000元、2022年1月30日付***(借款)20000元、2022年5月25日代付砂浆款176630元提出异议。因万源公司对其提起的关于借款的诉讼请求当庭予以撤回,故对上述已付款项中与借款有关的项目,本院不予认定。关于代付砂浆款,万源公司称属于甲供材,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中明确记载“甲供材在结算中已扣除”,不应重复计算,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公司以抵顶房屋或支付相应款项的方式共计已付工程款为6470297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4、庭审中,**公司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2022年5月19日**公司已向万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工作联系函,通知万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万源公司联系**公司进行工程交接及结算事宜。
万源公司则最终陈述确认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称,2021年6月18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针对13#、14#楼主体结构完成之后的剩余工程由**公司安排施工单位完成并支付万源公司相应的管理费,已经表明**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双方就部分合同已经解除。2022年5月19日,**公司向万源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工作联系函》中明确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自行委托求实公司对万源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全方位审计,就是考虑了施工现场的现状,并在工程造价予以了增减。**公司在庭审中极力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万源公司明确同意**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万源公司就**·怡***二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案涉合同均主张解除,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万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内容,且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就已完成工程产值进行了确认。关于质保金,因案涉项目已停工,且未明确复工时间,在此期间**公司未提出充分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质量返修。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案涉工程亦无法满足竣工的条件,质保金不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扣除,但不应因此免除万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质量维护保修义务。故,在双方案涉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万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2467963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万源公司要求对案涉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待工窝工损失,**公司与案外人***、***及万源公司签订《工程索赔洽商单》明确约定30万赔偿金由***、***两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万源公司,**公司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该《工程索赔洽商单》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万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待工窝工损失及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管理费,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万源公司负责配置不低于3人的管理人员监督**公司安排的劳务队伍进场施工的全部施工事项,**公司给与万源公司支付13#、14#楼所有剩余工程总造价的15%作为管理费。但万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约定配置管理人员,对其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万源公司主张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疫情防控措施费、建筑材料保管费,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该类费用,且万源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钢筋补贴费,双方签订《钢筋价款补贴洽商纪要》在2020年7月22日,而双方于2022年12月28日达成结算协议,结算协议中明确记载“甲供材在结算中已扣除”,万源公司主张该项费用明显与常理不符,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项费用未于结算中扣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万源公司主张进度款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每月26日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已核定的工程量汇总报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万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提报审核程序,且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亦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万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起算时间应为本案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24日。
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相关证据,案涉工程停工近三年,亦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自双方就已完成工程工程量达成结算协议,至今亦有近一年,未有证据显示**公司在此期间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后,**公司针对解除合同,井点降水报废损失,基坑防水、基础筏板、承台、护坡报废损失,基坑钢筋、钢板、混凝土修复或重置成本损失,因停工导致规划调整而产生的方案费、设计费及土地成本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处理。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14#、16#、21#、23#基坑工程修复或重新开挖成本进行鉴定的申请,无必要性,本院亦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4679636元,并支付以2467963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首体南路支行账号为2170********的账户中。
二、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二期怡***3#、13#、14#、15#、16#、21#、23#楼及人防住宅建设项目在上述欠付款项范围内对于上述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627元,由原告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