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715号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1988号。
负责人:任中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宗莹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