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18民初2941号
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都大厦65-2102。
法定代表人:魏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良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清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韩继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花,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良也、阚清泉,被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所承包的消防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及消防工程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提供如下材料:1、《消防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两套工程竣工图纸(共8本);4、消防水源竣工资料;5、消防电源竣工资料;6、《建设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7、《建筑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监理报告》;8、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报告),包括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火栓系统、建筑灭火器;9、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证明文件,包括建筑防火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10、消防施工单位(鑫悦消防)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施工管理负责人的执业证明文件。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1月8日签订了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静海开发区的消防工程;承包范围是办公楼、厂房(一车间)室内消火栓系统,厂区室外消防管网,一车间钢结构刷防火涂料;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还约定:被告在验收后5天内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合同签订后,被告施工完毕,已交付使用至今,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也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其中2014年5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以及全套施工图2套,说是办验收手续用,直到2016年3月14日原告到静海消防部门查询验收进度,才得知消防部门从未接到过原告消防工程的验收申请,造成原告建设工程至今未获得消防验收合格批准文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2套施工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等相关验收资料。
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需要配合原告进行验收,被告只同意归还曾向原告借过的材料,其他材料与被告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10日,本案被告因原告欠付工程款事宜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本院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决本案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上述生效文书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11月8日签订了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本案被告承包原告公司位于静海经济开发区的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为办公楼、厂房(一车间)室内消火栓系统,厂区室外消防管网,一车间钢结构刷防火涂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工程经原、被告双方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已于2008年2月交付原告公司使用至今。
另,2014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全套施工图共计2套(共8本)。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主张其已将诉争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水源竣工资料》、《消防电源竣工资料》、《建设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建筑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监理报告》交付本案被告,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二、原告主张诉争工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均由被告施工完成,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承包范围,该范围并不包含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为“办公楼、厂房(一车间)室内消火栓系统,厂区室外消防管网,一车间钢结构刷防火涂料”,并不包含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且原告就其主张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同意向原告提供如下材料:《消防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两套工程竣工图纸(共8本)、消火栓系统及建筑灭火器的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报告)、消防施工单位(本案被告)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施工管理负责人的执业证明文件,本院对此予以照准。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交诉争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水源竣工资料》、《消防电源竣工资料》、《建设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建筑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监理报告》一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将上述文件交付被告,且上述文件和材料并非应由被告提供,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水源竣工资料》、《消防电源竣工资料》、《建设消防设施质量监理报告》、《建筑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监理报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交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的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报告)一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项目系被告施工,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并不包括上述两个项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建筑防火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符合国家标准证明文件一节,被告抗辩称其没有上述材料,故不能提交。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且被告认可该项目确为其施工,故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建筑防火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消防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两套工程竣工图纸(共8本);
3、消火栓系统及建筑灭火器的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报告);
4、建筑防火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符合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5、消防施工单位(被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施工管理负责人的执业证明文件。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焦春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