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华般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209号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般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般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