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西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渥泰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NF194J),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路1号院5号楼1层102B-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4730372E),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诉被告渥泰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渥泰北京公司)、被告江西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渥泰江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渥泰江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渥泰北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渥泰北京公司、渥泰江西公司订立的《经销协议》;2.判令渥泰北京公司、渥泰江西公司退回保证金28 2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渥泰北京公司、渥泰江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渥泰北京公司与***于2020年6月3日签订《经销协议》。主要约定:①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6月2日止;②约定***每完成推广激活一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渥泰北京公司则在履约保证金中返还***100元;③约定如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未能安装激活1000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可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后渥泰北京公司应无条件退还保证金,***已安装激活的用户归渥泰北京公司所有(注:返还的保证金扣除)。渥泰北京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日和6月10日分两次收到***交来的保证金共30 000元。《经销协议》签订后,渥泰江西公司与***对接了协议中所有的业务。***的工作任务、产品售后、进货发货都是渥泰江西公司进行管理和安排,应认定渥泰江西公司与渥泰北京公司是关联主体。因***只完成激活17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2021年5月2日***书面申述了与渥泰江西公司解除《经销协议》的申请书,并于5月6日通过微信向渥泰江西公司发送了包括申请书、客户信息登记表和保证金收据等电子文档材料;2021年6月9日***通过物流向渥泰江西公司退回库存的周转净水器28台和有质量问题的2台,共30台;8月1日寄运了活动**、演示机、雨帘等物料。上述退回的货物,物流显示渥泰江西公司全部签收。***为妥善解决保证金退款纠纷,2021年11月12日委***向渥泰北京公司、渥泰江西公司发律师函,催告其按双方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然而,在寄送律师函过程中,只有渥泰江西公司签收,但渥泰北京公司拒绝接收,因此各方之问失去了和解的可能。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经销协议》第8.2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列诉请。 渥泰北京公司辩称,一、***不符合无条件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渥泰北京公司与***的《经销协议》第9.7条约定,如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即***)未能安装激活1000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乙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后甲方(即渥泰北京公司)无条件退还保证金。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其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的相关证据,包括邮寄面单、交付邮寄证据、邮件送达等佐证材料。二、***并未缴纳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给渥泰北京公司,***也存在重大违约行为。1.从***提供的2020年6月3日、6月10日两份收据载明款项的性质是定金、及购货的补款。即使该定金是履约保证金,在***未依约申请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而擅自终止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存在重大违约,渥泰北京公司有权没收***的履约保证金。2.《经销协议》第2.2约定,净水器终身服务费200元每台交到甲方物联网平台。***并未依约将200元每台的费用交给渥泰北京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经销协议》。三、退一万步讲,即使***要求的合同解除成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相互返还,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1.《经销协议》第2.3规定,“使用费每年为365元每台,...所有费用在线支付至甲方物联网平台...否则视为未激活”。第9.7条规定,“…..乙方已安装激活的用户归甲方所有”。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必须将已安装的19台用户的机器全部激活,并要求用户每年缴费365元。现***未履行该合同规定,安装激活、缴费净水器,则其已安装的19台机器应视为由***向渥泰北京公司购买(19台×550元/台=104 50元),购买款可以用保证金抵扣。2.同时,渥泰北京公司委托生产商渥泰江西公司对退还机器检验,经该公司检验,发现退回的机器存在诸如包材破损、机壳破损、滤芯通水等问题,同时,渥泰江西公司对上述机器进行重建、返修工时等费用,合计1495元,另外,渥泰北京公司委托渥泰江西公司核验的其他损失1595元,均应由***承担,可由保证金进行抵扣。综上,***的诉请,因其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且未履行合同,其要求返还保证金条件不成立,且***造成了渥泰北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即使其有履约保证金,也已抵扣完毕。 渥泰江西公司辩称,合同是渥泰北京公司与***签订的,所有收的款项都是渥泰北京公司收取的,与渥泰江西公司没有关系,渥泰江西公司只是生产方,经销与渥泰江西公司没有关系,渥泰江西公司只是接受渥泰北京公司的委托,代渥泰北京公司收货及送货,***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要求渥泰江西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日,***(乙方)与渥泰北京公司(甲方)订立《经销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渥秦@家》物联网净水器系列产品区域合作运营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定义1.1乙方经过对甲方实地参观考察,通过现场试用完全认同产品的各项性能,同时了解乙方当地净水器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相关事宜,自愿申请并自筹资金申请区域合作运营者。1.2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协商订立,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1.3本合同当事双方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不隶属、不共有,各自独立承担其相应的经营风险及经济和法律责任。合作方式2.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叁万(元整)¥30 000(元整),取得江西省九江地区修水县经销资格,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支持。同时向乙方首批提供30台作为渥泰@家净水器周转产品,供乙方启动当地区域的市场营销。2.2净水器终身服务费200元每台交到甲方物联网平台。2.3使用费每年为365元每台,用户充值成功,甲方根据乙方所经营的区域按照45%分给乙方,所有费用在线支付至甲方物联网平台,乙方不得单独收取,否则视为未激活。甲方物联网平台收到客户费用后,实时结算给乙方。 3.1本合同第2.1条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每完成激活壹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佰元(特供产品除外),直到履约保证金返完为止,履约保证金不以其它任何形式返还。履约保证金返完后,甲方为支持乙方拓展市场,乙方每激活壹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甲方奖励给乙方100元/台。3.2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激活产品数量及时给乙方免费补齐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周转机。3.3甲方按合同规定发给乙方30台周转机,乙方安装到用户家中并完成激活后,甲方及时给乙方补齐周转机。 6.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乙方的商品按合同配送条款约定,接到乙方发货通知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发货,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价格另行制定,物联网净水器根据乙方周转机完成激活数量,甲方予以及时补货,传统净水器乙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予以发货。甲方每次发货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对数量、质量、型号或颜色有异议,应立即电告甲方,并在收货三日之内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对收到的发货清单上的货品无异议,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6.2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进货、补货产生的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但需由甲方指定运输方式。6.3合同期内,乙方与甲方发生调换货结算,均以货物形式处理。6.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换货要求,调换货方式为:在产品没有人为损坏、包装、配件齐全无污染的前提下,任意调换,运费由乙方承担;人为损坏商品,包装、配件污染、损坏或缺失等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均不在调换之列。6.5如乙方在提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或其他损坏,应立即当场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将损坏货物的实物照片发至甲方,以便快速退换处理,超过期限不作为,甲方不负责退换。6.6终端用户日常维护所需滤芯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运费由乙方承担。7.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保留追诉赔偿损失的权利。1.发货到乙方所在地货物无明显损坏拒绝提货超过七天时间的。2.对甲方派遣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言语威胁的。3.在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发布诋毁甲方商业信誉言论和跟帖转发此类言论的。4.乙方有串货,低价,售假行贿我方人员的。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通知乙方仍不整改的。8.1对本合同标的物的其他描述以及任何一方的口头承诺或言行如有与本合同约定不尽相同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止(乙方如要续约,须于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定合同,合同无须另外支付费用)。9.7其他约定:如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乙方未能安装激活壹仟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乙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条件退还保证金,乙方已安装激活的用户归甲方所有(注:返还的保证金扣除)。 合同订立后,***于2020年6月3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渥泰北京公司缴纳5000元,渥泰北京公司出具收据,显示收到江西九江市修水县***定金(不退)5000元。2020年6月10日,***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渥泰北京公司缴纳25 000元,渥泰北京公司出具收据,显示收到江西九江修水经销商***补款25 000元。2020年6月12日,渥泰北京公司经渥泰江西公司将WT-RO5HD-T195型号净水器30台及样品机3台(WT-RO75-B08、WT-RO5HE-WT1型号净水器1台、WT-RO4KA-WT2型号净水器1台)及演示机2台、活动**4件、剪管刀4个发送给***。后经***推销,至2020年10月25日,***共推销出WT-RO5HD-T195型号净水器18台(含店铺自用1台),按照***提供的APP清单显示,18台净水器共计收款 4763.8元,***称,按合同约定,应一台奖励100元共计1800元及按照45%分成应是2956.5元,渥泰北京公司二项应支付其共计4756.5元。***认可收到1800元奖励费用及分成2956.5元。 2020年10月19日,***将两台客户激活的损坏的净水器退回渥泰江西公司,并提交德邦快递单号7287857639。***称因渥泰江西公司并未按同等数量补发,其将自己已有的新净水器交付客户。 ***称2020年10月27日,渥泰江西公司又发货WT-RO5HD-T195型号净水器20台给***。 ***向本院提供的与“渥泰净水~齐经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5日,***称“齐经理:你好!前几天我跟你说解除协议一事,协议上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估计你们差不多上班了吧,我把申请资料发给你”“请问什么时候发过来合适啊”,“渥泰净水~齐经理”称“明天上班”,***称“哦!那明天发给”,2021年5月6日上午,***称“齐经理:你好!我那申请及相关资料拍图片给你可以吗”,“渥泰净水~齐经理”称“不可以,要做成书面形式,签字按手印,注明原因,和申请日期”“再发过来”,“你做好文本,直接发电子档过来”,2021年5月6日上午9:51分,***将一份pdf文件发给“渥泰净水~齐经理”,2021年6月6日,***称“齐经理:你好!明天请回复我:1.存货正品28件+旧机2台什么时候给你发过去?2.已装机客户后期维护怎样安排?3.押金什么时候退还给我”,“渥泰净水~齐经理”称“领导都没有回复我”“你先把机器退回来吧”“物流费你自己承担呢”,***称“另两台坏机要不要发过来”,“渥泰净水~齐经理”称“都要”。 2021年6月9日。***将WT-RO5HD-T195型号净水器28台及坏机2台发货给渥泰江西公司,且在上午11:10微信告知齐经理,并提交安能公司300449326922号托运单为证。2021年6月25日,***又将2台演示机及3台客户退回的机器发货给渥泰江西公司,并提交照片及安能公司300467669278号托运单为证。2021年8月1日,***将3台样机及**、**发货给渥泰江西公司,并提交江西捷托物流有限公司0024452号托运单及照片为证。 经庭审询问,渥泰江西公司称其系生产方,货物从渥泰江西公司发货,渥泰北京公司委托渥泰江西公司对货物进行检修。 现***诉至本院,要求渥泰北京公司、渥泰江西公司退还保证金,第一次庭审中,渥泰北京公司称***共推销出19台净水器,但服务费、使用费没有交纳,收回了***退回的WT-RO5HD-T195型号净水器30台,其他的收没收到不清楚,且退回的货有损坏,进行重建、返修工时等费用1495元及委托渥泰江西公司核验的其他损失1595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渥泰北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第二次庭审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与渥泰北京公司签订《经销协议》是否解除;二、渥泰江西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三、渥泰北京公司是否退还***保证金。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案中,***与渥泰北京公司签订《经销协议》,双方协议履行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止。***于2021年12月10日诉至本院,早已超过上述合同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一般不需要解除合同,合同会自然终止。所以,***要求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与渥泰北京公司签订《经销协议》,双方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渥泰江西公司与渥泰北京公司系委托的关系,渥泰北京公司委托渥泰江西公司收发、检修货物,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渥泰江西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负有责任,故对***要求渥泰江西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渥泰北京公司称***所缴纳的30 000元不是履约保证金,未提交证据证实,通过审查《经销协议》,双方并未约定定金及货款的支付,且***所缴纳的30 000元与《经销协议》载明的保证金数额一致,应视为***缴纳渥泰北京公司的30 000元系《经销协议》履约保证金。***与渥泰北京公司曾在《经销协议》中约定,如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乙方未能安装激活壹仟台渥泰@家物联网净水器,乙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条件退还保证金,乙方已安装激活的用户归甲方所有。本案中,***曾经多次以微信方式与齐经理沟通解除合同事宜,并根据齐经理的要求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51分将电子版申请材料发送给渥泰江西公司齐经理,但渥泰北京公司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并未做出答复,应视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现上述协议已自然到期,***已将收到未推销出的全部货品及样机、展示机退还渥泰北京公司,履行了退还货品的义务,渥泰北京公司称只收到净水器30台,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渥泰北京公司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故对***要求渥泰北京公司退还保证金28 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渥泰北京公司称***推销出的净水器终身服务费、使用费未缴纳,及对其退回的净水器进行重建、返修工时等费用1495元和委托渥泰江西公司核验的其他损失1595元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应另案解决,本案不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渥泰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28 2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由渥泰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