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宏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577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鸿翔村汤巷**,机构代码25008577-2。
法定代表人:唐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被告):马鞍山市宏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杨家村机构代码74677677-X。
法定代表人:刘琳。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宏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6842号。申请人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00001178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鸿翔电力辅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侯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