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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徐村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07436829X。
法定代表人:洪德园。
被执行人:湖州福马木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大桥北堍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6772037235。
法定代表人:周京超。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福马木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州福马木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143761元。
至此,(2021)浙0503执恢393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